1. 适用法律
所有可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均应遵守。
2. 协会自由与集体谈判权集体
所有员工自愿组织并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力应得到尊重。若在一定的情况或一些国家中,与协会自由与集体谈判权有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类似的独立且自由的组织与谈判权应给予全体员工。应保证员工的代表可以在工作场所与员工接触。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135以及154条。
3. 禁止歧视
在雇佣,有偿劳动,获得培训机会、终止工作或者退休时,任何源于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社会等级、社会背景、残疾、民族与国家起源、国籍、工人组织(包括工会)的成员身份、政治性的协会、性取向以及其他任何个人情况的歧视都不应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111、143、158以及159条
4. 补偿
按固定的工时数、加班工时数以及加班级别支付的工资应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标准以及(或者)行业规定。不得违法、未经授权或者惩罚性扣除工资。若法定最低工资额以及(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生活费用的要求并提供一定的附加可支配收入,应进一步鼓励供应商公司向员工提供合适的补偿以满足他们的需要。不得将扣除工资作为惩罚手段。供应商公司应确保,向员工明确说明工资与福利补偿的数额并按时支付;供应商公司还应确保,工资与福利应完全遵守所有可适用法律而且报酬支付方式应采取对员工便利的方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与131条
5. 工时
在工时方面,供应商公司应遵守可适用的国家法律与行业标准。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但不得固定超过48小时,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加班小时数应完全是个人自愿的,并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个雇员在连续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权休假一天。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 与14条
6. 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卫
应建立一套有关职业卫生与安全的清晰的规定与程序并加以遵守,尤其是有关个人防护设施、清洁的浴室以及获得可饮用水的规定与执行。如果可能,也应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工作场所的规定与条件以及宿舍的条件不得违背基本的人权。特别是年轻工人不应在恶劣、危险或者肮脏的条件下工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意见第164与190条。
此外应指出,应任命负责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以及负责执行 BSCI 健康与安全要点的管理代表。全体员工应定期接受可记录的健康与安全培训。此外,新上岗以及再次安排岗位的员工应再次接受上述培训。应建立寻找、避免或者应对潜在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威胁的体系。
7. 禁止童工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或者)国家法律,童工是被禁止的。在各种不同的规定中,应采取最严厉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儿童。类似奴隶或者对儿童的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是被禁止的。年轻员工的权力应得到保护。若发现符合上述童工情况的儿童在工作,供应商公司应制定挽救正在工作的童工的措施和程序,并以文件的形式出现。此外,供应商公司应提供适当的支持来保证上述儿童进入学校直到成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以及182条以及推荐意见第146条
8. 禁止强制劳动与惩罚性措施罚
任何形式的像犯人一样的强制劳动是违背基本人权的,是被禁止的,例如收取定金或者在聘用开始时扣留员工的身份文件。
不得使用体罚、精神或者身体强迫以及言语侮辱。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